增值税三证合一
根据税总函[2015]482号明确,三证合一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是还需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即核税,企业核税完成之后,要每个月按时报税,若无经营,也需要0申报,并于每年6月3
2024.11.0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实施细则”对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细列举,其中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那么,有哪些代收、代垫、代付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快来一起看看我在会计头条APP里学到的干货知识。
一、代收税款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代收规费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收代垫费用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三)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四、代购代销
(一)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作者:草木财税,会计头条APP入驻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税总函[2015]482号明确,三证合一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是还需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即核税,企业核税完成之后,要每个月按时报税,若无经营,也需要0申报,并于每年6月3
2024.11.07关注点1: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条件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 2.应税行为是经营活动;
2024.11.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增值税计税依据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2024.11.07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会替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一些费用,比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水电开户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
2024.11.07根据税法规定,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国家返还所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意思就是帮国家交税,国家给点辛苦费了,辛苦费是公司扣缴税款的2%。1.下面一个问题来了,怎么申请这笔钱呢,当然不是你啥都不干直接返到公司
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