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优惠行业

更新时间: 2024.11.22 05:00 阅读: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1)

上期,我们给大家讲解了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亏损延长等税收优惠的案例(详见《 【行业合集】这家餐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文看懂!》),有读者反馈:

“我们是生活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来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案例,可以与一般纳税人进行对比哦~

【案例】

某企业成立于2018年,从事餐饮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在2020年度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亏损50万元;2021年度销售额如下:

1. 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8万元,其中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均为普票;

3. 第三季度销售额为47万元,其中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均为普票;

另,该企业截至9月30日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8月曾购入一厨房设备10万元且已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已于9月开始计提折旧。

该企业2021年度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分析】

1. 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 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时,30万元的收入均开具免税发票;

注意:上述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21年3月31日。

该企业第一季度应交增值税 = 0万元。

2) 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8万元,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免税;

对于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此时,35万元普票的税率为1%;

同时,由于第二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企业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第二季度应交增值税 = 3 * 3% = 0.09万元。

3) 第三季度销售额为47万元,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免税;

对于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此时,40万元普票的税率为1%;

开具专票部分的应交增值税 = 7 * 3% = 0.21万元;

开具普票部分的应交增值税 = 40 * 1% = 0.4万元;

该企业第三季度应交增值税 = 0.21 + 0.4 = 0.51万元。

2. 该企业属于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其在2020年亏损的50万元可以往后结转8年,即一直结转到2028年;

3. 该企业8月购入的厨房设备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4. 该企业截止9月30日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如10月至12月期间其利润能够出现突破性增长,在弥补2020年度50万元的亏损后仍有盈利,则作为小型微利企业,该企业可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率2.5%;

通过与《 【行业合集】这家餐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文看懂!》文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相同的行业,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类型,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有所差异的,具体需要参考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区别。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2)

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有什么具体的享受条件呢?

详情如下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3)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疫情减免

【适用主体

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释:

该优惠政策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4)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5)

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亏损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

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释:

1)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6)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7)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释:

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2.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10%。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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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优惠行业(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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