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6 04:28 阅读:

九寨沟发生7.0级地震后,当地国税系统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的同时,确保税收征管服务工作运转正常,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截止目前,国家发布的抗震救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一、主要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于该项政策未注明截止日期,因此适用此次救灾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62号文件精神,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各地加快制定操作办法,明确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另外,根据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项政策可通过各网络、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宣传,让使更多人在关心九寨沟救灾工作的同时,也了解相配套的税收支持政策。

例: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当月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受灾地区捐赠50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

张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500)×3%=45元。

(四)其他政策

根据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其他地方税收政策。

二、注意事项

(一)上述规定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免征增值税的,与捐赠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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