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与增值税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
2024.11.18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8-11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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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集团内无偿借款行为在增值税上已取得明确政策。实务中,不少企业也按照本政策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是后期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时,企业却被要求补缴增值税,还被罚滞纳金。那么享受本政策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以上文件,对于本文件公布生效之前已经取得集团证的也是可以的,本文件生效之后的统一进行信息公示。但是在实务中,企业向税务局提供了集团证,但仍不被认可,所以集团成员企业最好由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样可以直观的看见整个集团成员企业的名单,集团证却没有载明这些信息。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所得税方面无减免优惠政策,如果整体上会降低所得税,被稽查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比如母公司所得税率25%,子公司所得税税率15%,母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借出1000万,年底子公司归还。如果按照3%的利息计算,母公司需确认30万元的利息收入,对应的所得税为7.5万,子公司增加的资金成本30万,抵减所得税4.5万,整体会少缴纳7.5-4.5=3万元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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