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4 20:05 阅读: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1.我是个体工商户,我今年二季度销售额是32万,开具增值税发票是11万,我就想问一下两项附加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您描述自己的情况,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第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中,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另外我想对您开票的情况做以下解释:

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对季度开票一种是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45万元的,若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您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种情况是您的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我租了一个房子,想问一下房屋租赁的代开发票两项附加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您出租房屋的这种情况在(2021年第5号)公告中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从今年的4月1日起,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额是9万元,请问两项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月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您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我们公司在产教融合的试点名单里面,想咨询一下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单位是纳入产教融合的试点单位,那么你们单位对于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的两项附加,也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我们企业刚才办理了增值税留抵退业务,然后我想问一下我们在以后计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时候应该怎样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80号)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单位已经办理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那么你们就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已经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我想要咨询一下我们这个文化事业建设费,它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有很多,首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按季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第二个优惠政策就是根据(财税〔2019〕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以来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有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21〕第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这个优惠政策将会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7.我经营一家台球厅,我想问一下这个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由于疫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第7号)公告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8.我经营着一家网吧,请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酒吧、夜总会、保龄球、台球、高尔夫球等,不包括茶艺、网吧、棋牌室、健身房,所以,您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9.我经营一家台球厅,我想问一下这个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由于疫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第7号)公告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0.我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我想问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范围是哪些呢?

答: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都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创意、制作、咨询和广告品的文印晒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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