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转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3 07:13 阅读:

国有资产划转涉税事项咨询

留言时间:2021-02-0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为壮大公司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下属园区管委会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需要缴纳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无偿划入但指定专门用途并规范管理、其他无偿划入等划入资产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针对问题中土地权属转移,且接收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该行为涉及契税、印花税,契税如果符合资产划转的减免税政策,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

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转至国有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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