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三年内抵减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22 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抵减税费的优惠。企业享受抵减税费优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抵减税费的纳税主体。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抵减税费的主体仅限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抵减税费的主体为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抵减税费的范围。招用退役士兵享受抵减税款仅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且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三、抵减时限。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享受抵减优惠政策。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抵减税费金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以湖北省为例:自2019年1月1曰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就业退役士兵不足1年的抵减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六、抵减税费以当年实现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七、享受优惠的方式。抵减税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次享受;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或未享受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纪 宏 奎-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精通税务筹划,税务培训,财税咨询,税企协调,专项税务代理,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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