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2024.11.07建筑安装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按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是按全部价款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安装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尽管总包方按差额计税,但分包款已由分包方缴纳了增值税,故总承包金额其实是全额缴纳了增值税的,按照这样的理解,建安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应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按全额价款依据3%的税率计算的税额。
例:某建安项目,总包金额103万元(含税),分包金额80万元。总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3万元。
财税专家简介:
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务费”里面列支了职工食堂的承包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费用类别不正确,应当在“管理费用-职工福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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