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2024.11.07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优惠政策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收入金额,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享受的。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南省按照50%顶格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三门峡税收优惠:以票额100万为例
增值税:政策支持比例在30%,大概3万左右;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比例在27%左右;附加税.教育附加税 印花税 根据行业不同,政策支持力度也会有所不同,获得税收优惠力度基本上都在70%以上。七七八八加起来本来需要交13万,加上返还就是4万多实际上只用交8万左右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4、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5、2022年7月1日开始,个体户买卖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买卖合同”规定,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应按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您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合同订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6、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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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