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没有备案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45 阅读:

近期,好多财务人员咨询有关分公司的涉税问题,特别是在税收优惠的享受上,分公司由于不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和障碍。

1、分公司没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

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假如总公司将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分公司没法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因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虽然分公司没法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因此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的名义,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参考:

追问: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现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东莞设立分司,请问是否也可以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如你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则你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以当年度整个企业(总机构加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一起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税收优惠。总机构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按规定进行税款分配,分支机构凭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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