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33 阅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也没有特权,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样要缴纳增值税。实际申报中,我们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非企业性单位;其他个人称作自然人;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称作试点纳税人。

承包与承租经营的纳税人

传统增值税政策中承包、承租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中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解析】挂靠经营方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胜利物流公司与八十多位个体货车车主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方个体车主将自有货车以被挂靠方胜利物流公司名义登记上户,领取经营相关牌、照。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个体车主以胜利物流公司名义经营,但发生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种税款,油、胎、料消耗以及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日常费用支出,均由个体车主承担。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胜利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个体车主追偿。请问: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应该由哪一方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个体车主以胜利物流公司名义经营,挂靠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费、违章违约费用,胜利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个体车主追偿。从以上合同条款,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车辆是以被挂靠方物流公司的名义经营;第二,车辆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约相关法律责任是由被挂靠方胜利物流公司承担的,因为,被挂靠方胜利物流公司享有向挂靠方个体车主追偿的权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本例中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车辆运营收入应由胜利物流公司缴纳增值税。

敲重点:挂靠经营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挂靠经营方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时,总的原则是只征收一道增值税,而不像代销行为那样,委托方与受托方纳两道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唯一的一道增值税由谁缴纳,被挂靠方还是挂靠方呢?那要看应税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发生,谁是名义上应税行为的提供方,谁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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