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件妹虚开增值税案件

更新时间: 2024.11.25 00:06 阅读:

【案例 289 ——丁某某(实际经营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5823万余元,税额84万余元,已经抵扣80余万元,丁某违法所得47.5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罚金 14万元。】

(2021)鲁1091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系威海某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为收取开票费,利用其实际经营的威海某甲有限公司,在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威海某乙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97600元,税额人民币682557.38元),威海某乙有限公司将其中的40份认证抵扣了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4463620元,税额人民币648560.28元);为威海某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1000元,税额人民币80059.82元),威海某丙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了税款;为威海某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4950元,税额人民币84992.75元),威海某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了税款。被告人丁某某收取上述三家公司支付的开票费共计人民币316500元。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公诉机关委托被告人丁某某居住社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后,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7.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威海金鼎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发票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某某联系同案犯信某、于某1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收取了于某1给付的非法利益,其在整个犯罪中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16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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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士 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所,微信: 35215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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