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20 00:19 阅读: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图1)

混合销售的征税规定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

(1)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图2)

兼营的征税规定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

(1)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

(2)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小结】比较混合、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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