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2024.11.08作者|廖聪
新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随着国家出台各项政策,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快速发展,我们梳理了新能源发电项目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生物质发电项目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条件时,可按照如下情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不低于90%。
类别 |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 综合利用产品 | 退税比例 |
废渣、废水(液)、废气 |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 电力、热力 | 100% |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 微生物蛋白、土壤调理剂、燃料、电力、热力 | 90% | |
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 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 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 | 100% |
2.风力发电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规定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如下:
类别 | 项目 | 范围 |
电力 |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 |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 |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 |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
新能源发电项目一次核准,分批建设时如何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 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定如下:
类别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废水(液)、废气、废渣 | 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矿热炉尾气、化工废气、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炭黑尾气、二氧化碳、氯化氢废气,生物质合成气 | 电力、热力、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纯度≥99.9%)、干冰、甲醇、合成氨、甲烷、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乙醇梭菌蛋白/菌体蛋白(粗蛋白≥80%)、天然气、氯气(含液氯)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乙醇、蛋白产品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再生资源 |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蔗渣、糠醛渣、菌糠、酒糟、粗糟、中药渣、废旧家具、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 |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菌棒、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厨余垃圾 | 有机肥料、粗油脂、沼气等 | 1.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3.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范围包括哪些?
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同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专用设备,适用税额抵免吗?
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适用税额抵免。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新能源发电项目中可享受税额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详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在此不进行赘述。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1)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中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包括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限于文章篇幅,在此不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
产业类别 | 鼓励类 |
农林业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 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
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 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 |
电力 | 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
分布式能源 | |
新能源 |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
(2)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新能源发电项目 |
重庆市 |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四川省 |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贵州省 |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云南省 |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西藏自治区 |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陕西省 | 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 |
甘肃省 |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青海省 |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
内蒙古自治区 |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5.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适用问题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附:新能源发电项目涉及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文件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 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 |
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适用问题 |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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