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 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2 22:50 阅读:

近期,有一些纳税人就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何纳税的问题向笔者咨询。细分析这些咨询的内容,大多涉及分期收款、居民企业清算和尚未分配利润等特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在上述三类特定情形下,应注意合规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分期收款:全部成本收回后再缴税

实操中,一些居民企业出于缓解现金压力等因素考虑,与非居民企业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此时,非居民企业就要分期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举例来说,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和境外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别持有我国居民企业F公司50%的股权。其中,乙公司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2022年1月,乙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F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20日和2022年5月20日,支付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那么,乙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结合乙公司的情况分析,2022年3月10日,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同年4月20日甲公司再支付400万元,共支付700万元,完全包含了乙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成本。也就是说,乙公司已于4月2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甲公司在实际支付时扣缴。5月20日,乙公司收取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时,同样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甲公司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居民企业清算:计算转让所得扣除股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最终被迫清算解散。如果境外投资方取得被清算企业分配的资产,应当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呢?

位于中国香港的W公司就曾遇到过这个问题。2018年5月W公司出资3000万元,收购居民企业P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60%的股权。由于经营不善,2020年7月,P公司董事会作出清算解散决定。清算后,P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现金2000万元,负债为0,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为1200万元[(1000+300+700)×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具体到W公司,由于P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一共是1000万元(700+300),因此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资产中,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为600万元(1000×60%);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部分为-2400万元[(1200-600)-3000]。W公司仅需就股息所得部分缴纳税款即可。如果W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且可以提供符合规定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其取得的600万元股息可以根据政策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尚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

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尚未分配利润。部分非居民企业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存在疑问:能否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假设境外非居民企业X公司是我国居民企业Z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0%,投资成本是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Z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00万元。2022年3月1日,X公司将其持有Z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某非关联企业,合同约定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政策计算,X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500-100),不得再扣除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0万元(200×30%)。X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400×10%)。

从商业合理性考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相当于一并转让了其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收益权,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包含这部分权利的价值。因此,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包括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既不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也不能适用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而应纳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开智、邵文、王雪,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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