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的管理问题

更新时间: 2024.11.07 18:44 阅读:

相比较税收征收方式,越权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更为普遍,涉及范围、金额更大,这也反映出税收执法中不规范性,或者说在我国,税收法规执行时的弹性相当大,有时不知是纳税人违法,还是税务机关在违法,还是征纳双方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税收越权,一是存在于经济落后地区,二是经济特区,尤其是处于经济特区的深圳市较为普遍,不少注册于深圳的企业均享受了地方优惠税收政策。

2011 年 12 月 13 日通过发审会的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均存在享受越权优惠。

(1)增值税税收优惠。该公司根据《关于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审核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256 号)申请增值税返还, 于 2008 年收到返还增值税 27.61 万元,由于该优惠政策未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已将该增值税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008 年确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项目 27.61 万元。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国税宝西减免[2007]00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本公司符合深府[1988]232 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生产性企业的规定,同意该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 2007 年为获利年度,2007 年至 2008 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 年至 2011 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2009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201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1%、2011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200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0944200294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 2009 年-2011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由于上述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期间上存在重叠,故该公司 2009 年按 10%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 年按 11%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 年按 12%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深府[1988]232 号文属深圳经济特区规章,未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已将根据上述深圳地方性规定享受的 2008 年的免税额、2009 年至20111-6 月的减免税优惠与其可享受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1-6 月,分别确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项目 566.28 万元、267.63 万元、302.49 万元和 127.9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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