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更新时间: 2024.11.21 23:21 阅读: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二)根据财税〔2013〕117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根据财税〔2013〕118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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