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更新时间: 2024.09.18 06:52 阅读: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纳税人有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不同销售方式 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増值税的法律法规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 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商品,折扣20% 等。根据増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向购买方开具増值税专用 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达到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

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増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十一节有关内容这里需要解释的是:

(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 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 款折扣2%; 20天内付款,折扣1%; 30天内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应税销售行 为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 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2)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 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増值税而言,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 为后因为劳动成果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 虽然都是在应税销售行为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品种和 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3) 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 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 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 “视同销售货物”中的 “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増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張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筒易计税方法)。

以物易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图1)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増值税法 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 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 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但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铢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増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图2)

3.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 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 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图3)

4.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 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

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应税销售行为,认为自己 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虛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 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 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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