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水电增值税税率
水电费转售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通常物业企业涉及的较多,其税务处理比较复杂,比如:如何开票、如何分摊、适用税率等。纳税人在代水电销售单位收取水电费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代收费用属于代收转付
2024.11.07我公司与甲商场是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并销售仅限在甲商场购物使用的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客户购买购物卡在甲商场消费后,我公司再与甲商场结算销售款项。请问我公司销售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应如何向购卡人开具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销售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的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水电费转售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通常物业企业涉及的较多,其税务处理比较复杂,比如:如何开票、如何分摊、适用税率等。纳税人在代水电销售单位收取水电费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代收费用属于代收转付
2024.11.07问:我公司是一家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企业,实行俱乐部会员制,客户入会时需要缴纳会员费。情形一: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情形二:会员服务期内,会员可低于非会员的价格来获得服务
2024.11.07财务在审核公司的报销业务时候,除了要关注发票是否开具,还应该多关注一些票面信息。不然不经意之间就会埋藏一些税务风险,逐渐变大成为一颗定时“炸弹”。今天就来讨论一下一种很可能成为税务“炸弹”的一种发票:
2024.11.08案例:临近中秋节,甲公司发放福利,到某超市购买了2万元的充值卡发放给员工。单位付款2万元,超市开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写明“不征税”。那么对于甲公司来讲,在增值税上不能抵扣是不是吃亏了呢?不吃亏,因为根据
2024.11.08房地产破产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而税收问题的处理又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破产法》和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探讨破产程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预缴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