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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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仅有一商铺对外出租,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3月将商铺整体出租,一次性收取商户2019年4月到2020年3月共12个月的租金60万元,请问我单位3月份是否可以按租期分摊后的金额60/12=5万元确认收入,并适用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综上,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个人,你单位3月一次性收取60万租金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的优惠政策,而应该在收到租金时一次性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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