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更新时间: 2024.11.04 08:50 阅读: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昨天(27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登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发送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内容?制定增值税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如何解读?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他说:“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这时候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所以要加快立法进程。这次增值税立法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也就是增值税法跟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等政策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二是,立法以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所以税负也不会有大的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在征税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也就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施正文表示:“这次起征点还是维持现在的季度30万元、每月10万,所以不达到起征点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当然没有达到起征点,也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纳税人,因为有时不作为纳税人,他的税负不见得就轻,体现了保护纳税人的这样一个原则。”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表示,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关于税率和征收率这一非常重要的税制要素,《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简明税率的原则和国际趋势。税率方面是对近年几次调整增值税税率和简并政策的一次平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13%、9%、6%三档税率。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求意见稿》还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外,施正文介绍,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这样既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也为有一些特殊需要的纳税人提供了更长的纳税申报期限,这是从征管层面的一个减负。另外,强调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比如海关、市场监管部门、银行都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信息的管理。增值税的征收还强调凭证扣税,依法取得、保存合法有效的凭证,这也是纳税人的重要义务。”

刘怡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记者李思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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