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增值税发票 案
南通如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案号: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皋检二部刑
2024.11.08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品种、产地:
2.交货数量和合同期限:
2.1交货数量:
2.2合同期限:
2.3交货数量将分解至每个交货周期,原则上以一列为一批次,每批次货物交货周期为3-7天,具体交货数量及交货周期由双方根据每列装车数量协商签订批次补充协议确定。
3.质量标准:
煤质指标 | 全水 (Mtar,%) | 灰份 (Aar.%) | 挥发份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 ( Qnet,ar,kcaUkg) |
质量标准 | ≤15 | ≤10 | ≥25 | ≤0.6 | ≥ 5500 |
4.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收货人、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4.1交货地点:到站地点, ;交货场地, 。
4.2交货方式: 。
4.3铁路大票收货人:
4.4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项下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且乙方及时将货物所有权办理至甲方后,货物所有权及其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及验收
5.1数量验收:双方约定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以港口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
5.2质量验收:双方约定按列/次到港煤炭进行检验,由甲方委托 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国标对所到港列/次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并出据检验报告。双方约定以上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结果作为对应批次煤炭的按质计价结算依据。
5.3第三方检验机构须留存备查仲裁煤样一份,并留二份供甲方、乙方备查。双方可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制过程进行监督。质检报告由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检测一方应在报告出据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交予对方。
5.4质检费用。列/次煤炭进港时,其质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第三方。仲裁煤样的检验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并支付。
5.5异常情况的处理
5.5.1质、数量漏检:煤炭铁路运输到港时,若因甲、乙方不可控制原因发生质量、数量漏检情况,双方约定其漏检列货物质量、数量按当批次其它乙方交付甲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5.5.2双方现场人员对正常进港煤炭按结算批次进行数量、质量签收确认。
5.5.3若发生质、数量明显异常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结算价格
6.1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含增值税票的一票价格。
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6.1.1基准价格:当所供煤炭质量项目符合本合同第3条所述“质量标准”时,港口车板交货基准价格按每列到港第三天的CCI5500指数价格减去港杂、港建费(含税,并以当期最终港口实际发生的港建及港杂费等合计总额为准)并再下浮20元/吨(含税)执行。
6.1.2结算基准热值奖罚考核标准:
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 kcal/kg为计价基准,当实际交货发热量(Qnet,ar)≥5500大卡/千克,实际交货热值以每增加1大卡/千克价格增加(批次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元/吨;每降低1大卡/千克价格降低(批次协议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元/吨;实际交货发热量(Qnet,ar)≤,5300,大卡/千克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奖罚考核标准:
收到基全硫以0. 6%为计价基准,实际交货硫份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当含硫St,ad>0.6%时,每高0.01%减价0.20元/吨;当含硫St,ad>1.0%时,每比1.O%高0. 01%再减价0.40元/吨;当含硫St,ad>1.5%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硫份奖罚考核标准执行分段累计。
收到基总水以15%为计价标准,实际交货水份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当含水Mt,ar>15%时按超1%扣总吨位1%扣除吨位;当含水Mt,ar>18%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4其他因素调整价:
6.1.4.1若乙方向甲方完成批次实际交货时,其当期日CCI5500指数从站台发出当日5天内,单边变动超过20元时,甲乙双方则另行协商确定该批次结算基准价格。
6.1.4.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政策变动,对甲方或乙方成本造成重大影响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对合同基准价格作出调整。
6.2当到港煤炭检验质量指标超出上述规定指标(除约定奖罚的指标外)时,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6.3如发现进港煤炭煤矸石含量较高,甲方有权按协商检测方式检测的实际含矸石比率扣除相应结算吨位。
6.4如发现进港煤炭在卸车时或之前已发热甚至自燃,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处置并承担损失或另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书面协议,乙方将此批煤炭按补充协议低价处理给甲方。
7.结算及付款方式
7.1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按照进港过磅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所确认预结算金额开据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按单列车到港数量和检验报告质量与乙方结算,一列一结。
7.2付款方式:
7.2.1甲方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双方共管账户。
共管账户帐号:
户名:
开户行:
乙方应将甲方指派的负责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的印章作为新开账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相关材料由甲方保管,该共管账户的核准(审核)U-key(电子钥匙)由甲方保存,并在银行留有乙方负责人的手机号码短信通知。
7.2.2乙方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汇入 万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专款专用。乙方则应按本合同中双方协定的数量和质量,即每月发给乙方的煤炭不低于5万吨,相关煤炭的质量标准符合本合同约定。
7.2.3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将原煤运倒火车发运站台后,甲方按入库单当日CCI5500价格及单列数量(8400吨),从双方共管帐户划拨给乙方其他账户本次合同价款的80%,甲方收到铁路大票和乙方开具的含17%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根据相应列车到港3天后的CCI5500指数价格、质量奖惩价格调整及到港后的轨道衡数据,从双方共管帐户划拨剩余款项。
8.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立即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未按月完成合同发货量的视为违约,乙方应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双方共管账户的资金给乙方,并赔偿给甲方合同违约金100万元。
8.3 双方共管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协议每列到港货款,不能挪作他用。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生挪用或抵押等导致账户资金所有权转移或损失,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8.4 甲方向共管账户汇入 万(大写:叁仟万圆整)后,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列煤炭。如未发出,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甲方相应损失。乙方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债务与双方共管账户无关,若因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共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外筹集资金支付给甲方(与共管账户内资金一致)。
9.履约权利与责任
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补充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前,提出的修改意见均视为不成立。
9.2双方均有责任保证顺利发运和正常情况接收。
9.3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及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或资料等商业私密进行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如一方违反该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特别约定
10.1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约定及时供应货物,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约定宽限限期内补足供应;如乙方逾期不能补足,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议终止日起,乙方须无条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预付剩余货款按照甲方预付款方式予以一次性退还。如因甲方资金不畅导致未及时不到位在宽限期到期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也依据此款执行。
10.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价格调整约定执行。达到拒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拒付。如甲方选择拒收、拒付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或自承担损失;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批次补充协议,并不予支付货款,并且乙方须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应即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所有权办理至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10.4乙方保证本合同及项下甲方所采购批次煤炭在交货地点以销售或质押形式交给甲方的煤炭合法并拥有完整的货物所有权,且仅转让给甲方一家,并无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和瑕疵,没有其他任何所有权、质权及其他权益等争议。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就相应货权再提出任何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主张,并排除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
10.5甲方在取得批次货物所有权、货物批次结算单且收到乙方开据煤炭增值税发票金额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并付清尾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1.不可抗力
11.1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1.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其他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往来传真文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4.2合同未尽事宜或任何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甲方) | 供方(乙方)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单位地址和邮编: | 单位地址和邮编: | ||
注册地址 | 注册地址 | ||
电话和传真 | 电话和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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