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增值税多少判刑?

更新时间: 2024.09.17 15:37 阅读:

刚刚小编从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则判决文书,某公司虚开发票被判刑十年,小编真的为现在还在虚开的老板老板和会计人捏一把汗。

#01

以代开之名义,行虚开之事被判十年

判决书原文: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06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粤0606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起,被告人杜某某投资经营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并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杜某某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在洁康公司与广东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2份,价税合计共22162299元,发票税额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纳税。2019年8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洁康公司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杜某某的家属代为补缴洁康公司增值税款3271900.72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洁康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1.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2.杜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杜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上诉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予以纠正。洁康公司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9份,税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抵扣,税款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额和实际抵扣的税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的上诉意见,经查,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群×公司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过交易。后经陈某某的介绍,深×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深×公司收到洁康公司的款项后,均有收取票面金额约9%的手续费,并把大部分的资金回流。上述事实有杜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证人陈某某、冯某、霍某、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洁康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用的方式,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亦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如实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均应计入犯罪金额。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发票是一个经营者在开战业务中最重要的内容。作为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工具,每一个企业都必须与发票打交道,而与发票打交道,就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风险。千万不要小看发票,别看它只是一张纸,多少人曾为它葬送了前途和自由。在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通过以前,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现在最高刑期是无期,虽未危及生命,但也要用余生来为错误的行为买单。

#02

如何鉴别发票虚开

每个企业/自然人经营过程中都易遇需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但每个企业/自然人面临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知道自己在税局代开的发票是否有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在实际经营中,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到税务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开票内容为咨询费。2019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让其提供具体咨询服务内容及成果,但是甲公司因保存不妥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成果,现在和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一些争议。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存在虚开的可能,如何判断税局代开是否为虚开,其实只需掌握一个关键点即可:所开发票是否为真实业务而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可见,判定是否虚开的本质是否业务真实发生,主要从四点把握:

1.业务已经发生了;2.受票方付款了或者有付款的义务(通常为合同约定);3.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内容一致;4.发票开具方和接收方与业务的发生双方一致。

注意:判定是否虚开由纳税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与发票开具方式(自开还是代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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