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历史沿革

更新时间: 2024.11.22 09:35 阅读:

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的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货物的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现在我国的价外税只有增值税一种

增值税历史沿革(图1)

特点:

  1. 有效防止商品流转过程中重复征税问题。
  2. 保持税收中性。
  3. 普遍征收。
  4. 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5.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6. 实行比率税率
  7. 实行价外税制度。

增值税的起源和分类

现行增值税是被众多国家采用的一种影响较为广泛的税种,其经济学理论基础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但是现行增值税制度并不是产生于美国,而是起源于法国。一般认为,提出增值税概念的人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 Adams),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与现行的增值税的具体实施与一定的差异。

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由于增值税存在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优越性,逐步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也被许多学者质疑其带有欺骗性。由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法中存在税率设置差异和征管能力的差异,实务中与理论差异比较明显。

奇怪的是,美国学者虽然首先提出了增值额征税的概念,美国政府却没有推行增值税制度,而是不断的完善以“所得”为主要征税对象的所得税制,可能由于其金融结算体系完善,所得税管理更有优越性,或者说是更具有彻底的增值理念而成为当前世界上少数没有推进增值税的国家。以所得为主要税源的基础在于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结算体系,有相对较少的现金流动性。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但不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其主要特征在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由于其相对征收额度比较大,收入的可控性比较强,一般在推行时被采用,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在1994年——2008年12月31日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额减去外购货物、劳务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所计算的增值税。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逐步扣除。从理论上讲,应为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难以实现与发票的对接,在实际操作中可控制性比较差,且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所得税和财务上又有区别,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一般指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其耗用的外购货物与劳务及购进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增值税所计算的增值税。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其主要特征在于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增值税额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由于该类型增值税在采用发票扣税法上无困难,且发票扣税法能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种先进、规范及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在2009年所有行业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增值税历史沿革(图2)

一、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中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试点开征阶段(1979年—1993年):增值税税种开始设立,并逐渐在全国试点。1979年7月起,我国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自1984年10月1自日起试行,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逐步确立阶段(1994年—2003年):增值税地位逐步确立,征税范围逐渐扩大。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格局。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由部分工业行业扩大到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当时,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转型改革阶段(2004年—2011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2004 年7 月,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 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全面扩围,由部分行业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试点。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存在,2012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 年5 月1 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近年来,我国坚持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八年来通过“十大步”改革不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

增值税历史沿革(图3)

  • 第一步,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了“1+6”(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是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谘询)行业营改增试点;
  • 第二步,2012年8月1日至12月1日,将“1+6”两个行业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深圳、湖北等11个省市;
  • 第三步,2013年8月1日,将“1+6”两个行业的试点在全国推开,并将广播影服务纳入进来,变成“1+7”行业试点;
  • 第四步,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
  • 第五步,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试点,形成全国范围内“3+7”行业试点;
  • 第六步,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财税〔2016〕36号文为标志,将最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服务的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 第七步,2017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原按13%征税的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文化宣传相关的23类货物改按11%征税,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
  • 第八步,2017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成果;
  • 第九步,2018年5月1日,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1%降至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第十步,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的适用税率由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完善抵扣链条;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减少因留抵导致的企业资金占压问题,增强税收中性

深化改革阶段(2017年—现在): 增值税开始以并档减税降负改革。2017 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目前,我国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基本法规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主要适用于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主要适用于营改增项目。

二、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财税[2018]32号 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

★第四次调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政府会通过增值税立法,继续向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向税制简化方向继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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