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

更新时间: 2024.11.03 23:32 阅读:

增值税为汇总缴纳的企业: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营改增前已在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由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缴纳增值税。

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和销售额,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符合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份数分别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应的位置中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为非汇总缴纳的企业: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增值税为非汇总缴纳企业,各分支机构在实际经营地缴纳增值税,现为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由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并且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符合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最后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收入(含税)占比分别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入库税额,由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填写申报表并交纳税款。

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的总计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中“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这些对应的项目里面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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