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

更新时间: 2024.07.06 03:45 阅读: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1)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2)

增值税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3)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4)

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5)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6)

免征增值税

0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0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03

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04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附件4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7)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1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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