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票丢失可以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吗2020

更新时间: 2024.09.19 17:50 阅读: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首先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受票方与开票方联系,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可以使用记账联或者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在复印件上,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对于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丢失发票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的,会被予以没收。因此,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谨慎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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