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增值税怎么算

更新时间: 2024.09.19 04:58 阅读: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至此,增值税方面的基础知识已经介绍完毕。本期开始,老戴和大家深入去探索一下增值税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本期,先和大家分享一下增值税的一个特色重点问题——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和混合销售是一对很容易混淆的增值税概念,因为都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但是待遇却完全不一样。要弄清楚这个概念,我们首先要从税法的原文定义入手。

一、兼营的税法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混合销售的规定,对比一下差异。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两者的差异

从上述两者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兼营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它只要求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业务就可以算做兼营了,而混合销售,其实是兼营项目里面的一个特例。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混合销售

①不同税率业务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不同税率的业务必须同时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③该项销售行为并非税法明确不是混合销售的情形。

对于兼营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是:应当分别核算各自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是:按照纳税人主业适用的税率。

思考题:

1.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业务是销售货物,销售的商品中,既有适用13%税率的一般货物,也有适用9%税率的图书,A公司在某一笔业务中,同时向同一客户销售一般货物和图书,问:该笔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2.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业务包括设计(6%)、装修(9%)等,在一笔业务中,B公司向客户提供室内装饰设计及装修工程服务,问:该笔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3.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运输服务(9%),同时也兼营销售货物(13%)。C公司通常在销售货物的业务中,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问:此种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如何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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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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