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记账凭证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00 阅读: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核算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在申报时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核算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于以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时)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适用于采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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