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增值税谁交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38 阅读: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分为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和手续费方式代销。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将货物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照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不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物出售,委托方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

一、无论是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还是手续费方式代销,只要受托方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货物退回给委托方,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时,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受托方,不应确认收入,应将“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委托方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后,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二、采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的,委托方在与受托方结算货款时,还应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应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会计实操: 泰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取手续费方式委托胜利公司(一般纳税人)代销其产品,2022年5月3日,发出产品200件,成本为80000元,不含税售价90000元。5月26日收到胜利公司报来代销清单,200 件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泰和公司向胜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额11 700元。按照合同约定,泰和公司应付给胜利公司1500元代销费用。5月28日泰和公司收到胜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泰和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2)收到胜利公司的代销清单,并向胜利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0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 000

(3)收到胜利公司交来的手续费结算清单时:

借:销售费用 1 5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500

(4)收到胜利公司划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 200

贷:应收账款——胜利公司 100 200

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实销额结算方式代销货物,受托方在货物售出后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确认收入作正常的会计处理,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将“受托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待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二、采用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受托方在货物售出后不确认收入,货物含税销售款扣除手续费后余款应归还委托方。受托方在销售货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科目对冲。待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会计实操:宏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泰和公司(一般纳税人)代销其产品,2022年5月3日,发出产品200件,成本为80000元,不含税售价90000元。5月26日收到泰和公司报来代销清单,200件产品已经全部售出,宏祥公司向胜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额11700元。按照合同约定,宏祥公司应付给泰和公司1500元代销费用。5月28日宏祥公司收到泰和公司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泰和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协议作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90000

贷:代销商品款 90000

(2)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1 700

贷:应付账款—宏祥公司 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700

借:代销商品款9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90 000

(3)计算应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宏祥公司 1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

(4)向委托方支付款项,并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88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0 200

会计实操:宏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实销额方式委托泰和公司(一般纳税人)代销其产品,2022年5月3日,发出产品200件,成本为80000元,不含税售价90000元,泰和公司可以加价出售,宏祥公司不支付代销手续费。5月26日泰和公司将 200 件商品全部售出,向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同日向宏祥公司开出代销清单。5月27日宏祥公司向泰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额11700元。5月28日宏祥公司收到泰和公司全部代销货款。

泰和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9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90 000

(2)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9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90 000

贷:应付账款——宏祥公司 90 000

(3)交付代销清单并收到宏祥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700

贷:应付账款——宏祥公司 11 700

(4)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宏祥公司 101 700

贷:银行存款 10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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