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是哪年

更新时间: 2024.11.20 19:48 阅读: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三条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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