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4 10:52 阅读:

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目前62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协调持续发展轨道,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62号文的基础上,对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范和修订,并将四项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便于纳税人了解政策适用要求,确保优惠应享尽享。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这四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印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产业政策类条目财税【2015】116号。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