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

更新时间: 2024.09.19 10:55 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劳务的跨境应税行为适应范围和政策,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务是否征税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日常执行中难以把握,专业人员也意见不一。

目前主流观点是参照原营业税管理模式即适用财税[2009]111号,具体规定如下: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非财税[2009]111号列举项目,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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