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有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09 阅读:

其实大学毕业生,退役人员,贫困人员等我们都在税收上叫做群体创业人员,而这类人员由于对税收知识接触较少,甚至缺乏,所以对这一块有什么优惠政策,知之甚少,在此进行了总结,并进行解说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或者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说: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三年的,还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该政策满三年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实际上来说,这一条对于创业人员来说只有超过了起征点(月销售10万以上)才有意义,否则的话意义不大。该政策同样适应退役人员,大学毕业生。

二、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单位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招收的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三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以前招收的已享受该政策满三年的,不再继续享受。要说明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果招收的是退役人员,该政策基本相同,只不过是每年扣除的定额金额为9000元。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解说:所谓应税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等服务类的项目,并不是指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不包括批发零售等项目。当然,这一点也是要月销售额超过了十万元才有意义,否则的话意义不大,因为月十万元销售额免增值税,包括所有个体工商户。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服务个人所得税。

解答:这里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工资,薪金,稿酬等个人所得税,更不包括偶然所得(如中奖)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仅仅是特殊群体的一些特殊的政策,当然,普遍性的享受,优惠的同样也可以享受,如月销售收入未超十万元的,我季度销售收入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其各项附加税。欢迎关注,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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