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增值税确认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47 阅读:

问:新收入准则下仓储服务收入的确认时间怎么判断?1月份把款已经转过来了,是一年的钱,当时没有给开票。

解答: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仓储服务属于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服务,因此应在履约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1月份收到全年的仓储服务费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税费)

说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即便是没有开具发票,产生了纳税义务的,也应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1月到12月每月分摊确认: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最后说明,税务方面没有开具发票,不影响会计方面对于收入的确认,也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千万不能有“没有开发票就不确认收入,也不交税”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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