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02 阅读: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1)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2)

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

假如:建筑企业甲2018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3)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己完工作的计量;

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4)

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按照合同约定应收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票控税,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为3200万元(4000万元*80%)。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5)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6)

四、确认收入的具体会计账务处理

1.建筑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或者收到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五、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要区分不同的税种,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均按照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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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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