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8 01:53 阅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风云榜

导读:安徽省宁国市警方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破获一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票额逾7亿元。

2017年11月,宁国警方接当地税务部门移交涉税线索称,该市某公司日常营销业务数据异常,公司负责人包某、吴某和蒋某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调查中,警方发现该公司竟然在1年多时间内向本地种植户收购了数十吨干菊花,收购数量之巨令警方生疑,而这仅是该公司众多药材收购业务中的一项。2018年初前后,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相互推脱,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对此,警方辗转全国10余省、走访调查50多家公司和2000多名涉案当事人,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包某、吴某和蒋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遂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作案。2016年至2017年期间,3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无实物收购、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工作人员伪造虚假业务凭证,然后通过系列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折抵扣税款,涉案票额逾7亿元,非法获利一千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定

本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勾,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四种情况。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不宜认定为本罪。再如,代开的发票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05条和第212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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