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增值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6 10:53 阅读:

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或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 求。”

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 直接排放限值。”

以上三个项目退税比例均为70%。

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2022年3月1日起,污水、垃圾等处理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是增值税即征即退还是免税。因三个项目的退税比例为70%,选择免税享受优惠力度更大,但若下环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只能选择适用即征即退税了!

企业所得税:

1、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2、 减计收入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100%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生产的再生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其销售再生水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财税〔2017〕71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膜生物反应器、污泥脱水机、超磁分离水体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企业在购置该类设备时,要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开具发票,并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提交该类设备的性能参数及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

应当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进行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除此以外,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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