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59 阅读:
政府补助增值税税率(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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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企业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后税会处理比较混乱,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实务中,很多企业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申请政府补助,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是否缴税、何时缴纳、税会处理是否处理差异等问题,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概述


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只有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存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上可以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通常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二、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与资产相关)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PS: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成本费用或损失发生时(与收益相关)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相关)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等(与收益相关)

需要提醒的是: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3.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三、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可以开具收据,也可以开具编码为615的不征税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增值税申报表:不需填列。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属于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相关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基于此,企业可以结合会计核算的内容,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税会差异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总额法下,

如果属于应税收入,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会计上分期确认收益,税务处理上需要一次确认收益,进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确认的“其他收益”应当纳税调减,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纳税调减,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在净额法下,

如果属于应税收入,由于会计上需要冲减账面价值,会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实现。);

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如果是应税收入,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时间与企业所得税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一致,金额相同,通常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须纳税调整。

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且属于应税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属于不征税收入,则需要对一次或分次计入收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减,并对与之对应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五、结语


对于企业来说,收到政府补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是一件好事。但是,企业需要厘清取得政府补助是否缴税、何时缴纳、税会处理是否处理差异等,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好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利与弊,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确认为征税收入反而可能降低税负,例如,用于研发活动的财政性资金。而且,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还可能存在一定的确认风险。

撰文 :财子

排版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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