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发票怎样抵扣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18:15 阅读:

最近,很多会计都私信问,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免税发票,该如何抵扣?

取得这种发票能不能抵扣?很多会计都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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