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哪些核心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9.19 18:17 阅读:

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情况?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其他信息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1)企业基本情况及全省总分机构情况,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会计软件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4)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主要指在国税申报纳税情况);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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