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增值税税目

更新时间: 2024.11.20 04:54 阅读: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如下。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政策是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从国家层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0号)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人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人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5,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文件可见: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会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只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缴纳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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