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抵免优惠纳税调整

更新时间: 2024.09.19 10:40 阅读: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目录调整完善

(一)税额抵免政策基本规定是什么?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如何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确定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投资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金额。

(三)专用设备转让后如何进行处理?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2017年优惠申报模式及适用目录均有调整。

自2017年10月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注意不含安全生产设备)实行自行判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模式。自行判定标准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2017年1月至9月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仍参照2008年版优惠目录执行。

(五)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7〕71号、财税〔2012〕10号、财税〔200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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