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风险提示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收到了税务局这样一个风险提示函,”2022年度,你所列支的成本费用大于你所取得的发票金额“。这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金税四期将这个企业2022年度所取得的发票、所申报的工资进行了汇总,
2024.11.23我们都知道,税收优惠是一个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现了国家对产业的态度和对某些群体的照顾。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涉及到能让纳税人少缴甚至不缴纳相关税款,所以也是税收风险频繁发生的“重灾区”。
具体的风险点有如下几项:
一、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故意混淆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法规定,企业应就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就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故意混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根据企业自身业务类型及实际发生情况,梳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各自的销售金额,自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账,并核对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对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是否据实申报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金额,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混淆到免税收入中进行申报,少缴增值税的情形。
二、扩大免税范围少缴增值税风险
企业可能存在将应税商品错误适用免税处理。例如,企业外购绿化苗木,未经种植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误将其作为自产农产品进行免税申报,少缴增值税。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类型和业务流程,确定销售商品的种类及适用税率;重点自查免税范围容易错误的商品,例如自产农产品、自产初级农产品等;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科目明细账,比对产品出库单据,核实是否存在扩大免税范围,将应税商品收入计入免税商品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入混淆为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转让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或者混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免税优惠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合同资料,交易交割单,交易台账等;自查“投资收益”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益与利息收入;将业务交割单、交易台账等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将应税的转让收入作为免税利息收入处理,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四、将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利息)误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少缴增值税风险
企业将闲置资金投资与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如果结构性存款有保本承诺,应将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能存在将上述应税的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所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的相关合同,核实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保本承诺,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将有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以上,和大家分享了四个税收优惠类的风险点。接下来分享容易导致风险的税收优惠事项。
一、将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关联方资金无偿占用行为作为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风险
税法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可能存在将与非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混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导致未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自查“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款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本企业与关联方的集团成员信息,确定发生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的双方是否属于集团内成员单位,核实是否存在将与非集团内成员单位的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混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合理划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企业可能存在未单独核算上述产品和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划分不合理,导致多退还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申报资料,分析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产品的种类和性质。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明细账,核实是否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结合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流程,判断进项税额中需要分摊计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部分,核实进项税额分摊的计算及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三、企业违反税收、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导致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但未按规定停止享受,多退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违反税收、环保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可能存在受到处罚后,仍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多退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本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况,核实是否在受到处罚后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并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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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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