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增值税计入应收账款吗

更新时间: 2024.11.22 14:23 阅读:

友友们听到其他应收,你们的反映是什么?

(一) 财报垃圾筐?万能良药?

听过不少老会计都这么评价,反正就当它是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就行了,省心省力!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我们一起一探究竟!

其他应收款是如何变成“万能筐”的?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它主要包括:

①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补贴款;

②应收的各类政策性退税、待抵扣的税金;

③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比如公司帮员工垫付的医药费等);

④备用金(也就是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部门科室拨出的备用款项);

⑤支出的各类保证金(比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等);

⑥预付账款转入(这里的预付款项分2种情况,一种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另一种是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金额);

⑦本部与分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

这样看来,其他应收款科目里该放什么不该放什么,其实一目了然,但现实中为何还如此混乱呢?

其实都是因为,在新会计准则下,"其他应收款"科目在原来核算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这一项。

(二)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怎么解释?

这么说吧,如果你的企业采用售后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如果有差额,就可以在售后回购期间内,以按期计提的方式计算好应计利息,借记到“其他应收款”科目里,并贷记到“财务费用”科目;另外,中间如果产生了应收补贴款,也转入“其他应收款”到科目里……

发现没有,这里有了“空子”:如果你有不太好解释的销售回扣返利、有无发票的活动支出、特殊的劳务费、老板挪用的资金、收不回来的款项等等特殊的、说不清的道不明的业务,都能以“其他应收款”的名目,偷懒地、违反会计制度地处理!

正所谓积少成多、滴水成河…久而久之,“其他应收款”就变成了一个五彩斑斓、数目巨大的大坑,很难不招税局和证监会注意!

(三)其他应收款真的是“万能筐”?

其他应收款还真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曾经有家企业就因为利用“其他应收款”而被证监会无情KO了。

中水渔业是我国有名的远洋捕鱼企业,但因为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近8402万元,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查明,中水渔业主要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一、账实不符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二、以利润分配冲减其他应收款;三、知悉资金占用详情,但半年报不披露。

北京证监局除了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惨痛的教训啊同志们!

(四)这些真假账目别再放其他应收款了

也许有些小伙伴会说,大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占用资金数目,被查出来也不奇怪。不过在广大中小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偶尔不合规行为,应该没什么问题吧?老师傅只想给怀有这样侥幸心理的童鞋们一个“生无可恋的jpg”,税务稽查如此严格的当下,其他应收款就像一个烫手的山芋一般显眼,税局和证监会怎会不注意到呢?

因此,赶紧把其他应收款“清洗”一番、收拾利索吧!

1、属于员工借支业务的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无偿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增值税,个人借款还敢继续挂账?年末了,该还的还,该平的平,再挂着就真的挂出事故了!

2、属于挪用资金的

无论是借给个人还是借给老板,都赶紧还了吧!

3、属于无票支出的

最严发票新规实施以来,因为发票问题出事的企业太多了!如果实在没有发票,那就找正规途径代开呗,别想着占无票打折之类的小便宜,到头来坑了公司更坑了自己!

4、属于无法收回的款项的

确定回不来的其他应收款项,比如员工离职了收不回来的,建议打报告计提坏账清理掉。不要觉得它是鸡肋“食之无用弃之又可惜”,实际上已经是毫无价值的资产了,果断“断舍离”吧。

5、利用 “其他应收款”虚列的成本费用

不用多说肯定是会计法规严禁的。

6、隐匿收入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为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利用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先出现贷方金额,然后再从借方冲销的方式,把销售收入放在这里,建议赶紧收手!

7、私设小金库

把其他应收款当成不断输入资金的小金库,比如把企业本不存在的员工借款存在小金库里——基本等于找死。

8、将其他应收款作为“现金”科目的现金长短款的备抵款项

严重违反了会计制度。

9、利用其他应收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10、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隐藏短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


来源:苦逼的审计人。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