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本文继续土地增值税的话题,着重和大家聊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飨读者。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比较特别,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
2024.11.07土地增值税案例:2019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地方分局就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核定征收率缴纳税款问题产生纠纷。
2007年至2015年间,A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从事某旧城改造项目开发。2010年,A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向地方税务分局提交《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指出旧城改造项目难以建立账册,请求核定征税。当日,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核定税种为“土地增值税”,核定税额为“5%”,执行日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
2011年10月至2015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共申报销售收入1.08亿元,地方税务局按照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540万元,而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旧城改造项目尚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当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284万元,并支付利息。多次向各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税务分局对公司的退税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税务分局与市税务局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热点争议问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旧城改造项目应否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税款?
法院观点:税务分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已满足土地增值税作为法定的清算条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房地产公司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数额没有错误。
税务分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房地产公司认为未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税务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不合法。因此,原审判决撤销附城税务分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税务分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作为税务机关、清算小组以及房企项目负责人,如何通过透明、可视化的方式,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统一管控与管理呢?
下图是我用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以及项目进度看板创建的【项目地图】以及【项目列表】,用它就可以将各项涉税项目整合分类,将各团队人员整合到统一平台进管控。
首先,税务机关通过应用【项目地图】,对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分布、项目情况及分布、纳税信息、预计税款及进度等税源信息、全局税收工作进度与项目审核质量等情况全盘掌握。通过土地增值税个性化预征设置以及标准化、规范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进行线上清算受理与清算审核。
其次,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进度看板】创建项目列表,将可清算项目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及完成时间,按项目阶段等维度分配清算成员的计划和工作 。
再者,项目审核负责人通过【项目进程节点】,通过资料审查、项目受理、项目分析、疑点沟通、项目约谈、项目复核、结果确认等子模块,查看任意项目、任意环节的数据,帮助项目管理者掌控项目进展和流程。实时对比计划与执行的偏差,提早识别风险和问题。
最后,对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通过在线会议模式,即时联接多方沟通、共享、在线培训辅导,打破地域、时间限制,通过“非接触式”数字化模式安全便捷的完成清算工作。
即刻体验,让清算工作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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