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7 19:05 阅读:

近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挽回国家税款损失80余万元。

案件回顾

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昆明某公司向江西某商行、弋阳县某营业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2018年期间,昆明某公司与江西某商行、弋阳县某营业部进行虚假交易,并向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余张,发票金额税价合计500余万元,该公司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500余万元。

6月15日,涉案嫌疑人程某、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通过工作,嫌疑人委托其家属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补缴税款8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税收乃国之根基、财政之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请广大企业经营者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缴税,切勿为了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云南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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