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
一、为什么要讨论在建工程从土地增值税角度探讨在建工程,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在建工程的20%加计扣除不一样。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计算土地增值时,取得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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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01:按公允价计算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征税范围部分明确指出“还有一些可能原来不交营业税的,现在新的注释范围内也有所涵盖”。原来的营业税平移政策,只有在与新政策不冲突时方能适用。
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应按56000万元计算确定销售额,再以9%税率按销售无形资产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观点02: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
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营改增的减税立法精神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小编认为,财税〔2002〕第191号和财税〔2016〕36号文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财税〔2016〕36号应优先适用,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无形资产,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倾向于观点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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