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收款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增值税计税依据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2024.11.17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上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二、哪些特定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最常见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的哪些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实施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
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我是个体工商户,什么是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不是有纳税人自行申请的。核定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定期定额征收,如何征收呢?
核定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征收率核定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
(一)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税率(征收率)
(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能够正确核算)×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钱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批发,月应纳税经营额8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5%×12=48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48000×10%-1500=330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300/12=275元。
假设钱某2021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055.11元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55.11×5%×4=39011.02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39011.02×10%-1500=2401.10元;
第三步,钱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1.10/4=600.28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请咨询各省主管税务机关个体中心)钱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600.28×50%=300.1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4元。
核定情况在哪里查询?
定期定额核定情况去哪里查询呢?
除了去税务局上门查询,如果您开通了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
办理了定期定额征收,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呢?
需要区分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需要注意:如果托收账户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增值税计税依据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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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