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改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16 阅读:
企业税改增值税(图1)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部及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的最新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及15号(以下简称“最新政策”),对增值税税率下调实施时间、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新增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等事项予以明确及细化,并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是政府减税政策的重要一环,此次减税政策对企业影响重大,企业应提前分析影响并作好应对措施。

企业税改增值税(图2)

一、最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盈利影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对企业盈利从以下三个方面造成影响。

1、增值税税率下调,引起商品总价的下降,从而加大了企业或者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对企业盈利造成有利影响;

2、企业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减少,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从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有利影响;

3、在增值税税率下调后,行业议价能力强、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通常能做到含税买价下降,而含税卖价不变,进而对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抵扣方式分两种:(1)按票面税额抵扣:即企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抵扣额为票面注明的税额;(2)计算抵扣: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客运输票据,分别按不同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旅客运输票据包括航空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关注问题

从上述抵扣情况可以看出,重点强调了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客运输票据,如乘坐公交、地铁及的士取得票据暂无旅客身份信息,且难以区分是否为个人消费行为,因此,不在本次扩大进项抵扣的范围。

2、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2019年4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在2019年4月所属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注问题

对于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4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时,应是按余额一次性结转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一次性扣除。

(三)增加进项加计扣除额

对于主业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及生活服务行业的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扣除。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关注问题

从2019年4月1日执行,根据政策理解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按4月认证抵扣期进项税额加计,二是按4月1日开具的抵扣凭证在实际认证抵扣时加计。对比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企业可能会主观操作,在3月所属期少抵扣进项税额,以获得更多的加计抵减额,因此,第二种方式更为合理,但由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期限长,进项抵减额的计算与管理要求更高、更复杂。

(四)留抵进项税额申请退还

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税[2018]70号实施时对部分特殊行业企业特定时期留抵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还,本次税改扩大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企业,将其变成一项普惠性政策,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条件较为严苛,需要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1日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年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对发票开具的影响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注意:

1、按要求及时对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行升级,以便能及时开具新税率增值税发票。

2、根据增值税税率变动时点,对应税收入与销项税额进行准确划分,并及时按纳税义务时点对应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税务机关将会重点关注补开以前已申报原税率业务发票,企业需要准备原申报明细做好解释工作。

关注问题

若补开以前已申报增值税业务的发票金额较大,将可能导致未开票数据需要按照负数填报,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系统比对要求未开具发票不得为负数,可能导致申报不成功,应在申报税费导入开具发票时将补开发票数据删除,向税务机关提交开票数据比对异常说明后可以正常申报。

(六)对出口业务的影响

对于原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不同的,不受本次税率调整影响。企业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率变动的,需要重点关注过渡期规定:

1、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业务需要严格区分购进时适用税率情况,适用原税率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适用新税率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业务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下调影响不大。

另外,还需要准确把握最新政策中关于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的规定。

(七)对特殊业务的影响

对于部分特殊业务,需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时间,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间计缴增值税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1、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工期跨税率下调时点的,应准确区分收款方式及收款时点,税率下调时点前收到预收款,按原税率计缴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货物发出日期为税率下调时点后的,应按新税率计缴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对于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周期跨税率下调时点的,企业不应简单根据上述纳税义务时点来计缴增值税,即纳税义务时点在税率下调时点后的,即便是税率下调时点前销售的货物,均按新税率计缴增值税,如此操作将会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建议在税率下调时点前清理已销售货物,按原增值税税率计缴增值税。

3、租赁服务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应在收到款项时计缴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于租期跨税率下降时点且预收租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点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避免主观操作按新税率计缴增值税,导致企业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八)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最新政策也对部分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例如,2019年4月1日前分期抵扣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4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时,应是按余额一次性结转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一次性扣除;补缴原税率业务时,填入对应调整后的税率栏等。

关注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新增了加计抵减情况部分,但主表中尚未增加该部分数据的反映栏次,申报时如何扣除加计抵减额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企业税改增值税(图3)

二、企业应对措施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利好同时,也会对企业经营收入与销项税额核算、合同签订、发票管理及税费申报等方面造成影响,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前做好应对,较好地适用新政策,降低税务风险。

(一)做好影响分析与政策宣贯

企业的销售、采购、财务、税务、法务部门应当提前沟通,对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内部政策于相关操作指引进行调整,并做好政策影响宣贯,相关部门人员按要求进行执行,有效适用税率调整政策。

(二)业务合同修改衔接

及时梳理存量业务合同,特别是跨税率下调时点的业务合同,准确把握纳税义务时点划分,评估税率下调带来的影响,及时与合作方沟通,必要时修改合同条款或新签补充协议,降低本次税率下调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业财税系统调整

对涉及税率变动业务进行梳理,做好应税收入与销项税额计算节点切割,及时对业财税系统进行调整,新增新税率档,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销项税额,准确计算与申报增值税额。

(四)发票管理工作

1、发票开具

及时对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升级,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已申报未开票收入需补开发票的,做好明细台账,加强发票开具管理,定期抽查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是否合规。

2、进项抵扣发票取得

企业经办人员应严格根据纳税义务时间及时取得相应增值税税率的进项抵扣凭证,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与纳税义务时间不相匹配的,应及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相符的进项抵扣发票。

(五)加强进项管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初期申请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时,由于计算复杂,管理流程要求长,建议建立台账或系统对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进行管理,准确计算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数据,降低税务风险。

(六)调整预算考核

本次税率调整,将会使得企业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生变动,企业应考虑变动影响,相应调整预算考核。

总体来说,降低与简化税率是增值税税改大势所趋,企业应提前做好影响分析,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快速适用相关税改政策,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降低政策适用税务风险。

企业税改增值税(图4)


文章来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微信号:SEAPOWER-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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